来源:网络   文章作者:张咏华


要问题”中,例举了九条难点,其中之一即:“Internet和其它许多网络往往连通世界各地,这种情况下网络上的侵权和犯罪很多具有跨国性质,对此如何进行法律规范?” ⑷又如,该刊2000年第四期刊登的《论网络新闻的伦理与法制建设》(作者:钟瑛)一文,在分析“网络新闻传播的特点及面临的问题”中指出,“在(因特网)这一系统中,人与人没有严格的等级之分,国与国也没有明确的界限之分”。⑸再如,《新闻大学》1996年冬季号刊载的《信息高速公路与‘交通管制’――电脑时代信息传播的法律法规问题》(作者:杨瑞明)一文,曾探讨在网络管理问题上西方国家面临的三点共同困难,其中之一是,“互联网络四通八达,某处被禁止入网的信息,可易地进入网络,或改头换面地以另一种形式进入网络。”⑹

网络传播的管理也受到了政界的高度关注。今年我国“两会”期间,网络安全问题是代表/委员议案提案中最集中的话题之一。今年3月10日《中国青年报》的一篇 报道说,仅据全国政协提供的数字,与网络有关的提案、发言就有100多个。面对因特网的跨疆界的传播特点,以地理上的疆界划限的政府权力的管辖范围,以及以此为特征的既有社会管理机制,受到新的挑战,这是带有普遍性的现象。国际国内有关研究中对此予以探讨,可说是抓住了网络传播的社会管理中的一个显著现象。确实,在全球化的网络传播环境中,不但认定某一网上不良行为的责任人非常困难,而且确定该不良行为属于哪个权力机构的管辖权范围之内也很复杂。但是,笔者认为,在网络传播的社会管理中,该由谁负责就网上的不良行为(如侵犯版权和隐私权,开设网上虚拟赌场,在电子商务中行骗,散布包括黄色信息及煽动民族仇恨的信息等在内的有害内容等)对谁实施制裁困难重重,这不仅同网络的跨定域、跨国界特征有关,而且更同因特网的另一基本特征,即融合性(integration)特征有关。

II.因特网的融合性特征给网络传播的社会管理带来的困难

近年来,伴随着对网络传播的特点及网络传播的社会管理和决策的讨论的深入,传播研究的学术话语中,已出现“数字化环境”/“数字化世界”(digital environment/digital world)或“因特网世界”(Internet world)的概念。本文上一部分提到的美国因特网委员会和ITTA的《2000年因特网发展状况报告》,就频频使用了这些语词,并对“数字化世界”或“因特网世界”同实体世界的区别作了剖析。那么,这种“数字化环境”或“因特网世界”从本质上而言究竟是个什么性质的世界?它同以往的“媒介环境”(或称“拟环境”)、同传统媒介里的“媒介世界”究竟有哪些主要差异?这些差异同网络媒介特点有何联系?从传播学研究,尤其是媒介分析的角度来说,这些问题是值得深思的。

笔者以为,“因特网世界”就其本质而言,是“符号世界”,由符号形式及其所表达的内容构成。对于“符号世界”,我们并不陌生。符号形式及其所表达的内容可以依托不同的传播手段、媒介。传统传媒里的“媒介世界”也是“符号世界”,在这个性质上,两者的相同反映了因特网作为一种新的媒介同传统的媒介自有一脉相承之处。但是,“因特网世界”毕竟又同传统的“媒介世界”有很大的不同。人们可能把一些在实体世界中展开的活动,延伸到或者说“搬”到“因特网世界”中进行,如在网上进行商务交易,从事游戏,等,而这对传统的“媒介世界”就行不通了,传统的传媒不具备这种“神通”(“电视直销”不知是不是可算是一种例外情形)。那么,其原因又何在呢?

我们也许可以从因特网具有的能够包容各类不同层次、种类的传播活动的融合性特征,以及传播活动本身的行为伴随性特征中,找到这一问题的答案。

美国传播学者、继麦克卢汉之后在媒介分析领域作出重大理论贡献的梅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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